春节临近,我区个别单位违规发放使用购物代币券(卡)的现象有所发生,近日,区纠风办、区银监办、区经贸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禁止发放使用各种购物代币券(卡)的通知》。1月6日上午,区纠风办组织有关金融、商贸企业召开了禁止发放使用购物代币券(卡)工作会议。 通知强调,全区各地各单位必须坚决执行有关规定,立即停止印制、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卡);严禁全区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用公款购买、发放、赠送各种代币购物券和银商联名卡;严禁全区党员干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收受各种代币购物券(卡),严禁全区各商贸企业违规印制、发售各种代币购物券,如有个别商贸企业准备或已在制作、发售各种代币券(卡),必须立即停止制作、使用并及时收回。 通知要求,各商业银行、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金融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严禁以联名卡名义变相发行不记名、有固定面值或内存固定价值的储值卡;发行各种由自然人个人使用的银行卡时,要严格执行申办程序,加强监督管理,防止出现漏洞。 对违反规定收受代币券(卡),未及时上缴的党员干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按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或给予责令辞职、免职、辞退等组织处理;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收受各种代币购物券(卡),在规定时间内不上交的,将追究领导干部本人的纪律责任或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区纪委副书记张松年在会议上强调指出,全区各地各单位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禁止违规发放购物代币券(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要认真按照《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教育、管理。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发放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卡)的不正之风,对有禁不止、有令不行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严查处,并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区纪委执法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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