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从严治党要求,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区人民法院近期出台《兼职廉政监察员工作细则》,加强对审判、执行等部门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审判作风、执法活动和队伍建设等方面的监督。
一是监督范围全覆盖。在院机关各部门及海岛基层法庭设立12名兼职廉政监察员,覆盖所有审判执行等部门。院监察部门负责指导兼职廉政监察员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定期开展兼职廉政监察员业务培训、工作交流,对表现突出的兼职廉政监察员提请党组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是明确职责严要求。兼职廉政监察员需了解掌握所在部门人员思想动态,熟悉遵守法规、纪律情况,并对部门人员进行职业道德、纪律作风和廉洁司法教育;协助部门负责人查找廉政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制度建设意见。兼职廉政监察员滥用职权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三是快速预警促整改。提供廉政指导和咨询,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发现部门存在纪律作风问题时,应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如认为发现的问题已经涉嫌违纪,需追究纪律责任时,在向部门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及时报告监察室。监察室根据工作需要,可调集兼职廉政监察员协助或者参与对违纪案件的初核、调查、审理工作。
四是依规履职常态化。院监察室定期召开兼职廉政监察员会议,对兼职廉政监察员的工作进行部署、指导、检查,听取廉政监察员关于廉政方面存在问题以及情况落实的汇报。兼职廉政监察员每季度须填写《廉政监察情况季报表》,及时上报重要情况,并做好日常信访核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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