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做法:一是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在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工程造价的2%或4%,但最高不超过20万元作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入银行专用存款账户。一旦在工程建设中发生拖欠民工工资现象,可动用保障金及时支付工资。二是落实拖欠民工工资主要责任人。把工程承包公司作为主要责任人,发现拖欠民工工资现象时,按照民工代表提出的合理要求,责任人必须无条件地尽快兑现工资,否则将暂停工程施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三是实行专门部门发放工资机制。由各部门、组按工程进度,编造民工工资发放清单,经各部门、组承包负责人核对签字后上报到公司项目部,由项目部负责直接发放工资,避免民工工资被挪用现象的发生。四是提高工程承包负责人素质。对各工程承包负责人进行技术培训,并加大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力度,使各工程承包负责人在提高专业技能的同时,深化“以人为本”理念,尊重民工,善待民工。 (区纪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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