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已经明确离任的,必须停止研究任用干部事项,严禁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要认真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提交党委讨论任用的干部人选,必须经过组织考察,严禁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干部的任免,必须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严禁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二是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或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不准采取授意、暗示等方式,把个人意志变为以组织名义推荐干部;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不准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其他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职务提升和职位安排拉关系、托人情、走后门,跑官要官;不准在选举期间拉帮结派,在民主推荐和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各种非组织活动;不准诬告陷害、诽谤中伤他人,或制造传播小道消息扰乱换届工作;不准以威胁、欺骗及其他手段妨碍、侵犯党员、代表或公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是严格遵守财政纪律。严禁在换届期间巧立名目、滥发钱物,不得借机搞公款旅游、公款请客送礼、组织“接风送风”和高消费娱乐活动。领导干部调离原工作岗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公物清点移交和财务、财政等工作交接。 四是加大监督力度。加强对换届工作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设立举报电话受理有关换届工作中违纪违法问题的举报。对群众反映的换届工作中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特别是“跑官要官”、“拉票贿选”等问题,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对任何干扰、破坏选举工作的人和事,一经发现,坚决查处,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区纪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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