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殡葬改革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近日,区纪委、组织部、监察局联合发出通知,明确有关工作纪律:党员、干部违反《浙江省殡葬改革条例》、《普陀区殡葬管理实施办法》、《普陀区扩大火化区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违法建坟,在其家庭成员死亡后拒不实行遗体火化及其它严重阻碍、干扰殡葬改革行为的,将严格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对区管领导干部或基层部门负责人的,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免职,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凡对本地、本单位殡葬改革工作监管不力、失职渎职, 造成严重后果,影响全区殡葬改革工作目标顺利实现的,除严格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对相关乡镇、街道和区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要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区纪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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