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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2月12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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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区试行政府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05/8/31     点击量:335

          为推进政府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近日,我区出台了《政府行政决策听证暂行办法》。一、听证事项:1、编制城镇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公示,有较大异议的; 2、属本区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并依职权设定或调整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各项公用事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3、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事项; 4、与公共安全直接相关及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决策事项;5、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听证的决策事项。二、听证人员: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按规定确定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代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专家;拟订听证决策事项方案的机关的代表;其他旁听公民。三、听证程序:1、会前准备。听证机关在听证会举行15日前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听证及旁听人员报名办法等有关事项;参加听证或旁听的公民和组织,在听证会举行10日前向听证机关提交报名申请;听证机关在听证会举行3日前通过电视台、政府网站和政务公开栏等向社会公告主持人、听证当事人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2、会议程序。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规则;确认参与听证会的有关人员,宣布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名单;由决策事项方案拟订机关通报方案拟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及其他有关情况,回答听证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询问;听证当事人及拟订决策事项方案的机关的代表陈述,对有关问题进行质证和辩论;听证主持人询问听证当事人或者拟订决策事项方案的机关的代表;听证主持人对听证会进行总结并宣布听证会结束。3、会后处理。做好听证记录,交相关听证参加人核对后签名,在会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听证纪要。拟订决策事项方案的机关在提出行政决策建议时应当附具听证纪要,对未附具听证纪要的,决策机关不得受理。四、责任追究。应当听证的事项而未组织听证,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拟订决策事项方案的机关、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委派代表出席听证会或者拒绝在听证会上陈述的;在听证会上陈述不实或提供虚假、错误信息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区纪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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