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制度规定督办的内容:上级和本级纪委监察局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区纪委监察局转办的案件线索、信访件、效能投诉件等查办及办理情况;区纪委监察局领导批办、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督办采取《督办通知单》的形式进行,主要职责和程序为:1、拟办。遇纪检监察工作任务未按时完成的情形,由办公室或相关室填写《督办通知单》,明确承办单位、办理要求、办理时限等内容。2、立项。《督办通知单》经办公室审核,报委局主管领导审签后,由办公室进行登记、编号。3、交办。督办件立项登记后,办公室及时将督办通知单和督办件一并交有关承办单位办理。4、办结。承办单位收到《督办通知单》后,及时将办理情况报告区纪委办公室和相关室备案。相关室负责督办件的落实,对督办件不按规定办理或敷衍塞责的,报主管领导后,予以退回重新办理。将督办情况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纪检监察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全年受督办三次以上或收到《督办通知单》后拒不办理督办件的,对承办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普陀区纪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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