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因任职期间对下属单位负责人违法问题未按规定落实党纪政纪处分,且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问题,已经退休的山西省煤炭地质局党委原书记潘增武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降低退休待遇。
去年11月,因任职期间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山东省青岛日报社党委原书记、社长蔡晓滨,虽然已经不再担任报社党委书记职务,但仍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已退休的青岛日报社纪委原书记官明亮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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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心者不难发现,近期中央纪委通报的落实“两个责任”不力受到责任追究的典型问题中,对转岗、退休的领导干部严肃追责的情况并不鲜见。
日前公布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确立了“终身问责”制度:“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失责必问,体现了责任追究全方位、无死角,杜绝侥幸心理;问责必严,就是要把该打的板子狠狠打下去,不让问责的利剑生锈,防止破窗效应。”全国党的建设研究会特邀研究员汪洋认为,实行终身问责,是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精神和要求的具体举措,其要义就是让问责利剑始终高悬,唤醒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
惩是为了治,从严问责的目的是倒逼责任落实,这一点在《条例》中得到充分体现。
《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
提起去年中央纪委转发的《中共河南省委关于新乡市委原书记李庆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新乡市纪委落实监督责任不到位问题的通报》,很多人都记忆犹新。处理结果中,就包括对新乡市纪委原书记王炳奇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其作出深刻检查的内容。
此外,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也是《条例》的一大亮点。
近年来,中央纪委先后多次对各地区各部门查处的责任追究案例进行集中通报,督促各级党委、纪委及党的领导干部知责明责、履责尽责。如今,对问责典型问题进行通报曝光已经成为各地区各部门的一种常态。
“无论是让受到问责的领导干部写检讨、作检查,还是通报曝光问责典型问题,都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和从严从实的精神。”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说,充分发挥案例的警示、震慑作用,通过问责督促党的领导干部真正扛起责任、不犯或少犯错误,正是党组织对干部最大的关心和爱护。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要让制度生根、问责落地,必须做好执行这后半篇文章。
《条例》规定中,不仅把责任落实到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而且还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党的工作部门;要求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规定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备案……这一系列条文,在细化责任、做好衔接、确保问责时效性等方面下足功夫,为问责工作的有序推进打下了制度基础。
徒法不足以自行。问责是要唤醒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责任担当,而贯彻执行《条例》本身同样离不开“担当”二字。
全面从严治党、推进标本兼治,必须靠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把管党治党的责任担当起来,按照管理权限,落实“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的原则。
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都要把自己摆进去,联系实际、以上率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作为专司监督执纪问责的各级纪委(纪检组)也要从自身做起,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动真格、敢问责,用担当诠释忠诚。
“这是落实‘两个责任’的成功经验,也是压实问责责任的必由之路。”《条例》起草组有关负责人说,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切实做好问责工作,对于执行不力、不敢问责的组织和个人,也要问责到底、绝不姑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