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广大党员干部敢于担当、善于作为、创新突破,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再上新台阶,让百姓有更多的获得感,舟山市普陀区日前出台了《关于建立党员干部改革创新容错免责和不为乱为追责问责机制的实施意见》,激发党员干部在改革创新中冲在前、打头阵、敢担当、大胆闯。
《意见》明确,对改革创新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除外),属于不可抗力导致,或无失职行为且同时符合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符合中央和省市区决策部署精神、为改革创新和发展大局敢于担当勇于作为、经过民主决策程序并有书面记录、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以及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的,可以免予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对那些敢于担当、善于作为的优秀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年度考核加分、个人优先培养使用等方式进行鼓励。
“相关单位和个人因改革创新失误出现受到追责等情形时,可向纪委提出免责申请,最终由纪委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党纪政纪和该实施意见等有关政策规定予以调查核实。”普陀区纪委相关负责人介绍,经确定符合“容错免责”条件予以免责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年度综合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免予扣分,免予“一票否决”;在干部提拔任用党风廉政审查中,免予“一票否决”;免予行政追责和效能问责;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记者了解到,“容错免责”并不等于容许相关单位和个人打着改革创新的旗号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该《意见》在为改革创新党员干部保驾护航的基础上,还明确了不作为乱作为的7种情形、认定程序、结果运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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