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巡察“后半篇文章”,关键要在整改上发力。为强化巡察反馈问题整改,压实从严治党责任,将巡察发现的问题改到位、改彻底,日前,普陀区制定出台《中共舟山市普陀区委巡察整改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制度压力倒逼被巡察党组织落实整改政治责任,以监督合力推动巡察整改常态化、长效化。
一是明确责任对象要求。《办法》明确了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对本单位巡察整改结果负总责。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巡察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巡察整改结果承担主要责任;直接负责的领导干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二是细化责任追究情形。《办法》针对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承担具体问题整改任务的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等不同类型,细化确定三大类十九项追责情形。通过清单式地对具体追责情形进行明确,为巡察整改责任人敲好警钟,划出纪律红线。
三是亮出责任追究方式。对被巡察单位党组织的履行巡察整改不力的,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改组等。对被巡察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承担具体问题整改任务的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方式主要有谈话提醒、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等。通过责任追究方式的明确,使得责任追究有据可依,为进一步推动巡察整改提供制度保障。
四是规范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明确由纪检监察组织、组织人事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受理调查巡察整改责任追究事项,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在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单位或被问责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作出问责决定时,应按有关规定向被问责人告知其提出复核(申辩)的权利和期限。应当根据不同的问责方式制作相应的决定文书,问责决定书于决定作出之日起7日内,送达被问责单位或问责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抄送区委巡察办备案。
五是强化问责结果运用。《办法》明确受到责任追究的被巡察单位,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的资格。受到责任追究的被巡察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领导干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追究情况应当载入干部个人人事档案,作为对其年度考核、述职述廉述责、评先评优、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办法》还明确对上级党委开展的巡视巡察整改需要责任追究的,适用本办法执行,上级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