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2023年2月9日 星期四    
        首  页 要闻动态 党纪法规 审查调查 巡视巡察 信息公开 监督曝光党建专栏
        当前位置:首页<<>

        关于进一步加强廉洁自律专用账户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5/6/12 14:38:27     点击量:1370

        各镇、街道党(工)委,区属各单位党委(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省、市、区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要求,增强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廉洁从政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进一步促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切实发挥廉洁自律专用账户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挽救和保护干部的功能,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廉洁自律专用账户使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廉洁自律专用账户的设立
            用户名:中共舟山市普陀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廉洁自律专户(“981”账户);
            开户行及账号:中国建设银行普陀支行及其各营业网点(账号:33001706135050011066)、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营业网点(账号:201000138873593)。
            二、廉洁自律专用账户的适用对象
            1、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2、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按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
            3、行政村(社区)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廉洁自律专用账户的缴存范围
            1、党员、干部在社会经济交往和公务活动中,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礼品的折价款,以及其他不合规定的收入;
            2、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其他亲友或身边工作人员代收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礼品的折价款,以及其他不合规定的收入;
            3、各单位收取的本单位工作人员上缴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礼品的折价款,以及其他不合规定的收入。
            四、廉洁自律专用账户的缴存时限
            根据《浙江省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登记、上交礼品的实施和管理办法》(浙纪发〔2001〕8号)文件精神,个人对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礼金等款项,应自收受礼品、礼金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礼品、礼金的,自回本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内上交廉洁自律专用账户。
            五、廉洁自律专用账户的缴存方式
            缴款人可在普陀建设银行、普陀农商行在本区的任一营业网点,将上述范围的礼金或折价款缴入廉洁自律专用账户。缴款时可以说明款项来源和缴款理由,可用实名,也可不记名,鼓励用实名缴入。银行提供的客户回单联作为个人缴款凭证,可视为主动上交礼金的证据,由个人妥善保管。
            六、纪律规定及工作要求
            1、严守廉洁自律规定。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落实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坚决拒收拒送礼金礼品。对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要主动、及时、全额上缴廉洁自律专用账户。
            2、加强日常教育引导。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廉洁自律专用账户的宣传,及时教育、引导、提醒本单位工作人员放弃侥幸心理,主动纠正错误。凡在组织调查前缴入廉政账户的,可视为主动退款,根据情节将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3、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对不按规定缴存时限上缴或不如实上缴的,经查实后,一律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人员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收送礼金礼品问题治理不力、查处不严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党政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中共舟山市普陀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舟山市普陀区监察局 
         
        2015年5月11日

        本站第 位访者 备案证编号:浙ICP备05001502号 技术支持:网乐科技
        中共舟山市普陀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舟山市普陀区监察委员会版权所有
        主办:中共舟山市普陀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舟山市普陀区监察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