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区制定出台《舟山市普陀区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以下简称《问责办法》),重拳整治“不担当、不作为、不落实”的“三不”顽疾。
问责适用范围包括全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社区(村)从事公务的人员等。
《问责办法》明确将问责情形分为不履职、不正确履职、履职不力、违反纪律和作风规定等4大类27种情形。
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或者不完成上级分配的工作任务、不落实上级的工作要求,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对依法依规或者职责范围内应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不报告、不处置,致使本单位工作出现严重差错的;超过法定时限或者承诺时限履行工作职责的;工作方式简单粗暴,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差以及其他有损机关和公务人员形象行为导致群众不满意的;违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等有关规定的……出现27种情形中的任何一项,都将被严肃问责。
《问责办法》明确了6种问责方式,即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出现三个月内本单位工作人员被上级机关问责三次(含)以上的;未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致使本单位作风和效能建设存在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对有关规定和制度执行、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对发现的作风和效能问题不认真查办,应当处理而未处理,或者拖延不查,隐瞒不报,或者处理后不将处理情况上报的情形之一的,除了追究直接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及其领导的责任。
《问责办法》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受到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问责的,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的资格;受到停职检查、调离岗位、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解聘或者辞退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有关事项办理;受到问责的党员应当在民主生活会或者组织生活会上作出深刻检查;机关工作人员受到作风和效能问责的情况,应作为干部提拔任用的考察内容。
值得提醒的事,机关工作人员发生严重作风和效能问题,被上级机关问责或者被责令问责的情况,纳入对各单位的年度综合考评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此外,《问责办法》规定,经研究予以改革创新容错免责的对象,不作负面评价,不影响政绩考核,不影响评先评优,不影响提拔使用。这一规定,为敢于当担、善于作为的干部提供了坚强后盾,营造了干事创业、宽容失败、允许试错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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