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普陀区制定出台《舟山市普陀区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以下简称《问责办法》),重拳整治“不担当、不作为、不落实”的“三不”顽疾。
《问责办法》明确将问责情形分为不履职、不正确履职、履职不力、违反纪律和作风规定等4大类27种情形。
《问责办法》明确了6种问责方式,即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除了追究直接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及其领导的责任。
值得提醒的是,机关工作人员发生严重作风和效能问题,被上级机关问责或者被责令问责的情况,纳入对各单位的年度综合考评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此外,《问责办法》规定,经研究予以改革创新容错免责的对象,不作负面评价,不影响政绩考核,不影响评先评优,不影响提拔使用。这一规定,为敢于当担、善于作为的干部提供了坚强后盾,营造了干事创业、宽容失败、允许试错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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