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建立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落实责任制情况报告制度。明确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每年二次就分部门和工作职责范围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向班子报告,其中半年度以书面形式报告,年终以报告会形式进行报告。本级纪委委员或纪检组成员列席会议,并邀请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参加;会后,向上级分管领导报告会议情况,并向区纪委上报会议记录。二是建立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组织机构。成立了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协调领导小组、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协调小组、行政监察和源头治腐工作协调小组、案件查办和信访工作协调小组、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协调小组等5个组织机构,明确相关人员和工作职责。三是制订了《普陀区2006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把责任制分解落实到区委、区政府领导班子的20名领导干部身上;并对工作任务和要求实行分解和细化,将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解成52项,落实到20个牵头单位和34个协办单位。四是明确乡镇、街道和区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任务,将乡镇街道和区属单位责任制分为6大块17项工作任务。 (区纪委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