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执行招投标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凡镇级(含社区、镇属企事业单位)、村级(含经济合作社)涉及的国有、集体资产在应招投标范围的建设工程项目(即单项投资额镇级5万元以上、村级3万元以上),大宗货物采购及资产出租出让(即单项额度镇级1万元以上、村级5000元以上)等相关项目必须按规定要求报区招投标中心或镇招投标中心实行公开招投标。村(社)对所有项目的实施及大额资金的使用要做到量力而行,必须经村两委会讨论决定(对重大项目的实施和大额资金的使用要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所在社区审核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实施。 二、规范工程量增减变动和工程决算操作程序。建设项目经招投标后,在施工过程中,如有工程量增减变动,必须出具工程量增减联系单,说明增减原因,并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作为结算依据。工程决算结帐时,应凭工程结算审核书、联系单以及镇招投标中心开具的《建设项目进场交易确认表》等依据,报建设单位或业主单位负责人审批。对凭据不足,资料不全及工程质量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或业主单位应拒付工程款。 三、加强工程项目的财务管理和审计。对不符合规定,违反招投标工作纪律,或者项目经招投标后实施情况不明,会计人员应拒绝报帐,并把有关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各社区切实加强对村级(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财务监管,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加大审计工作力度,对投资较大、群众比较关注的工程项目竣工后,镇审计部门对其财务运作进行重点审计。同时各社区、村(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要求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公布,增加工作透明度。 四、加强检查监督。镇纪检监察部门组织镇审计站、镇招投标中心、镇会计核算中心等部门,对社区、村(社)、单位(部门)执行招投标工作规定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抽查结果在一定范围予以通报。加大工程质量监督力度,对投资较大的工程项目要聘请监理,完善监督制度,社区、村(社)、单位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要求落实专人进行跟踪监督,确保工程项目高质量实施。 五、严明工作纪律,严格责任追究。对应报招投标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的项目,故意隐瞒不报、擅自决定,违反招投标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严格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对相关负责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要求各社区加强对村级项目实施和大额资金使用的监管,凡对监管不力,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除严格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对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六横镇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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