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充分发挥财务总监的监督作用,我区开始试行财务总监联签工作制度。制度规定,国有企业的重大招投标项目、大额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事项、资产转让捐赠等处置事项、经营业绩考核事项等重要经济活动,必须经企业负责人和派驻企业的财务总监共同签署书面意见后方可执行。具体联签范围和大额资金标准由各国有企业和财务总监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分别确定,并报区财政审批备案。对于联签事项,财务总监不仅享有充分知情权,而且对程序上不合法或内容上不合理、不可行的事项有权提出意见或加以制止,并及时上报财政部门。在联签事项的执行过程中,财务总监可以采取抽查、询问等形式对其进行监督,并建立联签台账。联签工作列入财务总监年度考核,对于违反制度规定,逃避、抵制联签工作的国有企业人员和在联签过程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财务总监,区财政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其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区财政局纪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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