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准则》紧扣廉洁自律主题,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看得见、摸得着的高标准。《条例》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省纪委监察厅网站即将推出“以案释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系列文章,选择部分案例,对六大纪律分章进行解读,推动学习贯彻。今天推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廉洁纪律解读。
廉洁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是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
《条例》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主要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以权谋私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将原《廉政准则》规定的“8个禁止”“52个不准”相关内容纳入条例。增加了权权交易,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失管,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违规取得、持有和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违规出入私人会所,离职或退(离)休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规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违反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搞权色交易和钱色交易等违纪条款,充分体现出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该章依次对“以权谋私、违规接受礼品礼金和服务、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反工作生活待遇规定、违规占有使用公款公物、违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权色交易”等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分规定。
(案例解读一)
《条例》原文:第八十二条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案例:金某在担任某区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期间,明知其子(系某商业银行支行客户经理)利用其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向其分管或曾经分管的多个部门揽储,未予制止,使其子获得存款业绩绩效考核奖金295520.59元人民币。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金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释纪:禁止党员领导干部亲属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行为,主要是为了避免以权谋私以及出现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行为。党员领导干部不仅要管好自己,还要管好自己的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本案中,金某没有管好自己的家人,明知其子利用其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到其分管或曾经分管的单位承揽银行储蓄,本应制止却未予制止,默许、纵容其子利用其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获得巨额存款业绩绩效考核奖金,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
(案例解读二)
《条例》原文:第八十三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案例:某公司业务员为了与某县广播电视台总工程师华某搞好关系以及争取华某对其公司业务的照顾,于2009年底、2010年底在华某家中分别送给华某8条软壳中华香烟。该公司总经理助理朱某为了与华某搞好关系以及争取华某对其公司业务的照顾,在华某家中送给华某8条软壳中华香烟和ipad2平板电脑一台。半年以后,华某将该公司送的上述24条软壳中华香烟(折价15000元)和ipad2平板电脑退还给了朱某。
华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违纪,鉴于其能主动退出违纪所得,有从轻减轻情节。县纪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释纪: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了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只要不登记交公,无论是否产生了影响公正执行的后果,都要受到党纪处分,这是中央为了严格规范党员干部与其管理和服务对象之间行为作出的规定。本案中,华某身为电视台负责技术业务管理的总工程师,多次收受与本单位有业务往来的有关单位员工所送的香烟和平板电脑等礼品,数额较大,鉴于其能主动退回所得物品,有从轻减轻情节,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案例解读三)
《条例》原文:第八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案例:2014年7月19日,兰溪市某乡党委委员、常务副乡长吴某在某酒店举办乔迁新居喜宴,共设宴席22桌,赴宴人员230余人,接受礼金81000余元,共消费53847元。其中,当天,4名该乡干部及该乡辖区内10个行政村的22名村干部,共计26人,在未收到请柬的情况下,前去酒店赴宴,并送礼金13600元,吴某均予以接受。兰溪市纪委根据群众举报,查实吴某利用职权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行为,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释纪: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禁止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吴某不顾有关规定,利用乡党委委员、副乡长职务的影响,大办宴席,并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礼金,损害党员干部的形象,在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应受到党纪处分。同时,本条第二款还对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行为,给予从重或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旨在把权力的笼子扎得更细更密。
(案例解读四)
《条例》原文:第八十六条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案例:2014年9月24日晚上,舟山市某区人大法工委主任高某、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赵某、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审判保障中心主任张某、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庭庭长施某等4人在舟山市普陀区某酒店接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某、某建设公司经理田某的宴请。宴请结束后,高某等4人又接受郭某、田某的安排,到附近某歌厅进行唱歌、喝酒等娱乐活动,并接受有偿陪侍。宴请及娱乐活动共消费人民币7200元,由郭某、田某支付。区纪委分别给予高某等4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通过程序免去党外职务。同时,赵某、张某、施某还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
释纪: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是指与执行公务相关联的、与正常履行公务相冲突的管理和服务对象及其亲属安排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接受这种活动安排,就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如律师宴请法官、纳税单位安排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在节假日旅游、下级邀请上级参加娱乐活动等就属于这种情形。本案中,高某等4名从事法律工作的公务人员,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省委关于严禁党员干部参与“酒局”“牌局”等作风建设的相关规定,且赵某、张某、施某等3人身为法院工作人员,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接受律师安排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娱乐活动,并在营业性娱乐场所接受有偿陪侍,情节较重,严重影响了党员干部的形象和公信力,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
本条旨在防止潜在利益冲突的可能性向现实性的转化,是一种防患于未然的预防性规定。与原《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条相比,本条增加了“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是根据新情况、新问题作出的调整,使得规定更加全面。
(案例解读五)
《条例》原文:第八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案例:2014年10月9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通报,广东省委原常委、广州市委原书记万庆良被开除党籍和公职。经查,万庆良“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多次出入私人会所”。在中央发出通知,要求严肃整治“会所中的歪风”之后,仍有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像万庆良一样,不收敛、不收手,违规出入私人会所,其中就包括周本顺、杨卫泽、肖天等人。
据福建省纪委通报,自2012年,时任武夷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林春松违规持有武夷山某高尔夫俱乐部会员卡,长期以远低于会员价的价格打高尔夫球,特别是在2013年11月全省开展会员卡专项清退活动期间,林春松欺骗组织,改用他人名义持有会员卡继续打球。2013年6月18日至2015年8月16日,林春松在俱乐部打球163次,其中工作时间打球12次;同时,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为其会员卡充值13908元,用于支付高尔夫活动的部分费用。
释纪:党员干部违规持有高尔夫球卡等会员卡,出入私人会所,这些看上去是“小问题”,实际隐藏着“大祸患”。事实证明,对党员领导干部来说,各类会员卡与私人会所极易成为权钱交易的媒介、滋生腐败的温床。所谓破法必先破纪,腐败问题往往以作风问题开端,作风问题的背后是纪律问题。对此类“歪风”决不能姑息纵容,必须用严明的纪律加强约束。新修订的《条例》明确对此类行为进行处分,对党员的约束力明显增强,传递出越往后执纪越严的信号。
(案例解读六)
《条例》原文:第八十八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案例: 2009年3月23日,宁波市某区区委政法委原调研员王某以其妻子的名义,注册成立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万元,由其妻和林某各出资1.5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其妻,王某负责具体经营。2010年11月,该公司出资人变更为王某和其妻。次年3月,公司名称变更,注册资本200万元,王某和其妻各出资100万。2012年7月,王某将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其妻变更为本人,并担任执行董事、经理。2014年4月,公司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周某,王某脱离该公司。区纪委给予王某党内警告处分。
释纪:投资经营是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但为保证党政干部更好地履行职责,做好本职工作,防止利用职权从事各种营利性活动,防止利用职务之便获取非法收入,防止利益冲突,保持党政干部的廉洁性,根据《公务员法》和《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等规定,除从事林业开发或建设外,党政干部既不得从事或参与传统业态的经商办企业等营利性活动,也不得利用互联网等平台从事或参与商事活动。王某身为县处级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以与他人合资或独资的形式经办企业,并从事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侵犯了国家对工商企业的正常管理,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理应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受到党纪处分。
本条规定旨在防范和禁止党员干部利用职权和个人职务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个人经商、办企业谋取私利的行为。但经商办企业是否赢利不是构成本错误的客观要件。
案例: 2011年3月,嵊州市某局干部孙某因椎间盘突出向单位办理了长期病假手续。同年11月,在同学俞某邀请并给予一定报酬的情况下,孙某在俞某经营的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兼职,对外宣称该公司副总经理,负责产品销售业务。2013年10月,孙某病休期满回单位工作后,仍利用休息时间继续在该公司兼职。直至2014年5月被举报才中止兼职。
2014年7月14日,孙某在立案前主动将违规在企业兼职2年7个月领取的工资、奖金合计166563元上缴组织。嵊州市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释纪: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规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必然使一些经济实体政企不分、官商不分、公私不分,使得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可能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通过兼职化公为私、损公肥私、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导致腐败现象的发生。同时,这种兼职也导致企业间的不公平竞争,扰乱经济秩序,妨碍改革和经济建设。因此,《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党政干部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兼职取酬。本案中,孙某身为国家税务工作人员,明知公务员不得兼职取酬,仍未经组织批准违规在企业兼职并领取报酬,规矩意识淡薄,廉洁自律淡化,严重影响党员干部的清廉形象,依照本条第三款规定,应受到党纪处分。
(案例解读七)
《条例》原文:第九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案例:范某在担任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期间,未认真履行在案件指定管辖方面的管理职能,明知其配偶在任职法院辖区内代理案件,仍未严格执行任职回避规定,放任其配偶暗中代理其指定管辖到某区法院的案件。
范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纪,鉴于其对自己的错误行为认识态度较好,愿意接受组织处分,主动申请辞去立案一庭庭长职务,且其配偶已向市司法局办理了停止执业手续。市中级人民法院给予其记大过处分。
释纪:本条对党员领导干部亲属从业作出了限制性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以权谋私现象以及出现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对符合该条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先予以纠正,对拒不纠正、又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必须给予党纪处分。根据2000年9月中央纪委《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所谓“经商办企业活动”指的是与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公务相关联的、与正常履行公务相冲突的经营活动,包括经办或与他人合办私营经济组织、受聘担任私营经济组织的高级职务、进行有偿社会中介活动和法律服务活动等。本案中,范某明知配偶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代理案件,未严格执行任职回避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可能影响到案件公正审理。鉴于其有自行纠正的行为表现,未予党纪处分,所在单位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分。
(案例解读八)
《条例》原文:第九十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 2015年4月10日,台州市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石某赴玉环出差。当晚石某等3人接受县局在酒店安排的公款接待,并在席间饮酒,陪餐人员4人,共消费1940元(人均277元)。当晚石某还接受该局用公款安排的夜宵,并在席间饮酒,共消费1260元。2015年5月25日,石某赴玉环出差。当晚石某等3人接受县在酒店安排的公款接待,并在席间饮酒,陪餐人员7人,共消费2020元(人均202元)。2015年6月5日,石某赴玉环出差。次日晚上,石某等2人接受县局安排的公款接待,并在席间饮酒,共消费3900元,陪餐人员6人,后由该局班子成员个人共同支付2450元,公款报销1450元(人均181元)。
石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玉环出差期间四次参与“酒局”、接受公款夜宵安排和公款超标准接待,造成不良影响。经台州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石某党内警告处分。
释纪: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先后出台了八项规定、六项禁令,要求持之以恒改进作风,坚决防止“四风”问题反弹,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浙江省委也出台了“28条办法”、“六个严禁”。本案中,石某在中央三令五申、明令禁止公款吃喝的形势下,仍然心存侥幸,顶风违纪,在出差期间多次违规接受下属单位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参与“酒局”,公款接待中还存在陪餐人数超标、金额超标等问题,严重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且在党的十八大以后不收敛、不收手,应该受到党纪的严肃惩处。本条明确了党员违反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等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并规定了处分情形。
(案例解读九)
《条例》原文:第九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某县青少年宫原主任周某、原副主任常某,违反财经纪律,以教师讲课费、值班补贴、带班补贴、工作补贴等名义向宫内工作人员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共计19万余元。
2013年至2015年1月,周某提议,并和常某商量决定,以“教师讲课费”、“工作补贴”等名义分24次向宫内工作人员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共计128058元;以“家属慰问费”名义向宫内7名工作人员家属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共计7000元;以“值班费”名义分2次向宫内11名工作人员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共计9600元;以“带班补贴”、“考务费”等名义向宫内工作人员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共计49080元。
周某作为青少年宫负责人,提议并组织了发放事项的讨论决策,对本单位发生的错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常某作为青少年宫副主任,参与了发放事项的讨论决策,对本单位发生的错误行为负有次要责任。县纪委给予周某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给予常某严重警告处分。
释纪:在国家统一工资政策之外自行设定、违规发放各类津贴补贴和福利,大多存在着资金来源不规范等问题。从中央纪委监察部通报曝光的案例来看,虽然中央明令禁止、三令五申,但各地仍有一些单位及其领导存在错误观念和侥幸心理,或照搬以往的惯性做法,或以各种隐性的、变相的方式顶风违纪。这些行为是在慷公家之慨谋取本单位小团体的利益,是对国有资产的侵犯。
中央纪委2012年出台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监察部2013年出台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表现形式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2015年初,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春节后的第一期《全国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汇总表》,将“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作为新增项目列入统计,表明中央对这一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的问题的高度重视。违规滥发津补贴、奖金,或者国有企业领导违规自定薪酬,既违反国家财经制度规定,又严重损害社会公平,甚至可能成为滋生腐败问题的温床,必须受到党纪责任追究。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案例解读十)
《条例》原文:第九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案例: 2013年5月至12月期间,嘉善县某局原局长徐某借学习考察之机,多次用公款游览景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该局外出学习考察活动,未经班子集体讨论和报县分管领导批准,均由徐某个人决定,并通过旅游中介机构安排,组织并带领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干部职工分别赴浙江省临安市、舟山市、江苏省苏州市、宜兴市、四川省德阳市等地开展学习考察活动,考察中共安排游览旅游景点6次,用公款支付旅游费用共计人民币78577元。徐某案涉及科级领导干部4人。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并报县委批准,由县纪委进行立案调查,根据情节、性质、态度和一贯表现,依纪依规作出处理:给予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副局长王某、张某、原纪检组长陆某等3人诫勉谈话组织处理,违纪款项全部予以收缴。
释纪:无论是穿上考察、培训的“马甲”,还是打着开会、交流的“幌子”,公款旅游与公款吃喝一样,历来是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问题,也是“四风”整治的重点。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作风问题都与公私有联系,都与公款、公权有关系。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本案中,徐某在中央八项规定实施之后,仍借学习考察之名,行游山玩水之实,这种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行为,必须受到党纪的惩处。
(案例解读十一)
《条例》原文:第一百零三条 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某局党组书记谢某于2005年以来与温某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发展为情人关系,并于2007年开始每月支付温某5000元的生活费。2007年4月至2008年10月,谢某在任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有关事项上提供帮助,其情妇温某收受价值13万余元的尼桑骐达小轿车一辆和现金95000元。另查明,谢某本人还有受贿、贪污、渎职等其他问题。经县纪委监察局研究并报县委、县政府批准,给予谢某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县纪委给予温某开除党籍处分。
释纪:领导干部手中掌握一定权力,面对形形色色的诱惑,如果放纵私欲,价值观扭曲,沉湎于灯红酒绿和骄奢淫逸,就会迷失人生的方向,成为权、钱、色的俘虏。纵观一些违纪违法案例,权色、钱色交易往往成为助长腐败的温床,生活腐化与经济腐败、用人腐败如影随形、互为因果。
本案中,谢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在金钱和美色的侵蚀下没有经受住考验,一方面长期给予温某钱财与之保持情人关系,一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让温某从中收受财物,情妇成为了其贪污受贿的助推剂。两人一个以权以钱谋色,一个以色谋权谋钱,这不仅仅是道德失范的问题,更侵蚀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因此均受到了党纪的制裁。